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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买审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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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二、申请条件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科研教学单位、药品生产企业等 三、申报资料 1、申请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设施、拟购买的类别、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特殊药品购用申请表》(点击下载);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分支机构的,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非企业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合法用途证明性文件; 为申请药品注册目的而开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前药物研究(包括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实验研究)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只需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和药品质量标准、有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所需对照品需提交药品注册批件、国家药品标准。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并标明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 6、购买方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7、购买数量的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9、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组织现场检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证明》,并予公布。不批准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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