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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审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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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二、申请条件 (一)科学研究、教学单位; (二)实验、教学活动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申报资料 1、申请实验、教学活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设施、拟使用的类别、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特殊药品购用申请表》(点击下载);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分支机构的,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非企业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4、研究项目立项证明材料,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实验、教学活动中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书面证明材料; 为申请药品注册目的而开展的临床前药物研究(包括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实验研究)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只需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并标明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 6、购买方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7、购买数量的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9、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组织现场检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购用证明,并予公布。不批准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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