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 200511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二、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应当首先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具有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时,根据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应当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当申报企业多于规定数量时,按照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

三、申报资料

1、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拟经营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链接待定)。

2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3、经营规模、效益等综合指标评价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4、已初步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和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基本形成区域性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

5、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6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专门人员情况

7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8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9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10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发布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的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

2、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个工作日)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定点经营批件,并予公布。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5个工作日)

5药品经营企业接到定点经营批件后,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35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