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 200511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全国性批发企业

三、申报资料

1、申请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书面报告(包括拟销售的医疗机构范围、品种目录等);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分支机构的,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非企业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点经营批件;

5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证明文件,并予公布。不批准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