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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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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二、申请条件 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 三、申报资料 1、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携带的范围、品种、规格、数量、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加盖单位公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法人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并予公布。不批准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6条)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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