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 2005111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二、申请条件

拟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

三、申报资料

1、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运输的范围、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链接待定)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并予公布。不批准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4条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