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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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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二、申请条件 拟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 三、申报资料 1、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运输的范围、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链接待定);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并予公布。不批准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4条)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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