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6日,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调整后的案件合议领导小组会议。
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案件合议领导小组组长余德才指出:案件合议领导小组是案件处理的领导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对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正确行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执法的正确性。他要求:案件合议领导小组成员要严守案合议纪律,遵守案件合议制度,切实保证合议案件的公平、公正;要对行政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进行有效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执行。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药监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随意放弃法定职责,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更好地实现监管职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此次会上,案件合议领导小组对立案处理的9个案件起行了认真的合议,形成公认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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