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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实能练兵应从基础抓起
——稽查现场执法和文书制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8-08-22 15:48

稽查执法作为药品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窗口”, 其履行职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落到实处和整个药监系统形象的树立,尤其能反映系统的内在素质和权威。因此,做好稽查执法工作至关重要。然而看似平常简单的工作,做起来却并非易事。一方面由于基层乡镇多,地域广,涉药单位多,而执法人员少,稽查任务相当繁重;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容易“得罪”人,加上管理相对人因自身素质、经营效益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误解、偏见和诋毁,使得稽查工作难度较大。笔者根据进入药监系统几年以来在基层从事稽查工作的实践,简略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供同行指正与参考。

一、现场执法前的准备。要做到“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检查前要制定出清晰的检查计划,正所谓“知己知彼”,事先摸清重点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后可针对检查人员的优势方面进行固定分工、明确职责,这样做有利于日后形成检查人员在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同时也能提高检查效率;再后要细致清理检查所需用品,例如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建议可将执法文书另备一套放置于执法车辆中),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设备能否正常运转,避免引起现场慌乱。另外还需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做好检查前的保密工作等,并准备好相应的应对处置方法,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二、现场执法时的处理。要做到“讲究技巧,重视细节”。进入检查对象的经营场地,首先要讲礼节,主动打招呼问好,为现场检查的顺利开展营造和谐的氛围,同时也能体现对检查对象的尊重。其次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来意,此处要特别注意用词用语:首先,可不明示具体检查内容,可笼统称为“例行检查”或“日常检查”,使检查对象对检查目的不明,放松警惕,此时要注意在检查对象有业务的时候,要让其干完手上的事情,宁可稍等片刻,也不可让其丢下业务不做,这样做有利于争取检查对象的配合,同时也能在在场群众面前树立良好形象。其次,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也绝不能直接使用“你违反了什么条款、要处多少的罚款、还要没收什么”之类的强势语言,在没有调查取证完全以前切忌枉下结论,这样的语言极易引起检查对象的不满和抵触,也就更谈不上配合检查了。然后在具体检查时,要按照事前分工,有序进行。这里就要特别注意“察言(颜)观色,留意细节”了,在实践当中,如果检查对象知道自己有违法行为,往往会表现出面容紧张,说话吞吐和出现有意规避检查的动作和行为。比如跟其他人使眼色、急于锁上房门或抽屉、有意站在一个货柜的面前阻碍检查等,如果检查人员忽略了这些细节,违法行为就容易逃过打击。因此,发现以上的行为后,检查人员要与检查对象多多交谈和沟通,转移其注意力,一方面正所谓“言多必失”,可从其口中发掘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因势利导,告知利害关系,引导检查对象配合检查,完成证据收集。在检查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意外的突发事件,例如检查对象突然“不辞而别”、不知所踪,影响检查进程,这时,检查人员应立即退出检查场所,迅速联络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居民(村)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现场见证,再设法联系检查对象,讲明利害,劝说其返回现场。再如出现大量群众围观,应由总体负责此次检查的人员出面为群众耐心解释,争取支持,进而有序疏散。

三、现场文书制作。制作文书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方式,做得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成败。现场制作文书应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现场检查笔录》和《物品清单》中,药品案务必要注明药品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案务必要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证,这样方可准确定性涉案物品,否则事后当事人可辩称其不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实践中特别是在没有提取到物证的案件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使得案件到头来无功而返,成“一场空”。另外,《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因此,《现场检查笔录》要尽量真实地反映检查现场的客观情况,切不可加以检查人员的主观评述,否则将大大降低它的证明效力。2、《调查笔录》要条理清晰、“循循善诱”。为提防当事人事后“改口”或受人指使,增补遗漏,《调查笔录》可根据实际需要现场制作,第一时间固定当事人陈述。实践证实,《调查笔录》运用恰当,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以改变双方抗衡的形势,变被动为主动,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第一,在制作时,可先拟出提问提纲,然后一一发问,以免逻辑混乱,影响调查取证,同时提问应讲究技巧和语言艺术。例如无证经营案件,要认定其有违法经营行为,直接询问很可能会使当事人有意规避,恰当的询问方式是可随手拿起一瓶药品询问其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将金额“顺口而出”,多表现为“卖3块一瓶”、“我最多卖5块”或“我一般就卖4块”等等,一个“卖”字就能基本认定其有经营行为。诸如此类间接发问的方式,往往会出其不意,产生理想的效果,不失为调查人员应当掌握的一门技巧,同时可防止直接发问把案件违法情节揭穿,而使得当事人可以肆意“诡辩”。第二,要特别注意案件追溯时效的问题,在询问时,要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明确记录,连同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当事人可“狡辩”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前,如此以来,这一漏洞就将会使部门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三,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如能从当事人的回答中发现新线索,要灵活机动地抓住新线索进行询问,防止被已拟出的提纲锁定思路,妨碍对新线索的追查。第四,询问问题须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步步为营,抓住主要矛盾,以其矛攻其盾,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层次不清,抓不住主要证据和重要问题。3、文书制作尽量字迹清楚,一次完成。制作文书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检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如因为字迹潦草或书写错误而重复制作,一是耽误时间,二是会造成检查对象的反感和对部门形象及权威的损害。

四、现场检查后的注意事项。现场检查完毕后,并不意味着检查工作的结束,“收尾”工作才刚刚开始。在这一阶段要注意收拾自己所带用品和收集固定的证据,一样不落;对由于检查造成的现场物品混乱,帮助放回原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整改的地方,再次向检查对象强调;不忘礼节,对打搅之处致以歉意。以上几方面的工作看似不重要,但实则不然,一方面可反映出检查人员的优良素质,更拉近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的距离,有利于化解检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另一方面督促整改,尽可能地争取检查对象的理解和支持。总之,在现场检查后,我们的语言和行为不能让检查对象感到绝望,而是要让其感到还有希望,例如告知其案件处理后,可帮助解决合法经营问题或提出适宜的经营建议等。

当然,要全面做好稽查工作还需要平时不断的学习和积累,考虑和处理问题才能更加全面细致,同时也需要我们稽查人员要具有对待这份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忠于法律,坚持原则,勇挑重担、敢于碰硬,尽最大努力把稽查工作做到位、做到实处。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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