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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四川省民间习用药材品种的通知
川食药监注〔2008〕21号
2008-11-12 14:31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在2006年《加快发展中医药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快中医药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修订再版《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08年版的工作,以关于开展《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08年版编制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注〔200820号)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使新修订的《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08年版更加符合我省中药材的应用实际,切实保证临床配方、医疗机构制剂和中成药的质量,我局决定对四川省民间习用药材进行调查清理,对上报品种将组织论证,按照应用安全、疗效较好、来源清楚、使用面较宽、已形成商品等原则,收载入新的《四川省中药材标准》。为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包括中药材和藏药材。除国家标准(中国药典、部局颁标准、部颁藏药标准)及《四川省中药材标准》1987年版及其增补本(1992年)外,我省各地区在医疗机构制剂、医疗临床配方中使用的药材;本地区不使用,但已形成商品调出作为中成药原料或临床使用的药材。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抓紧组织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对本辖区内的习用药材(藏药材)进行清理,调动辖区内有关单位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对辖区内清理出的药材品种,提出推荐意见,及时上报并填写《四川省民间习用药材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二份,于20081230日前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处,抄送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甘孜、阿坝、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清理中药材外,还应高度重视藏区习用藏药材的清理,做好地方习用藏药材的调查工作,特别是对藏药制剂中已有使用但标准未收载药味的调查,为制订藏药材标准打下基础,进一步从源头提高和确保藏药制剂的质量,切实解决藏药制剂标准中使用的部分药材无法定标准的问题。

联系人:省局药品注册处    何晓蓉    028-86786021

E-mailhexiaorong@scfda.gov.cn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028-87570477 

附件: 《四川省民间习用药材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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