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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用计划的通知
川食药监安〔2008〕67号
2008-11-10 10:01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请你局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时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计划和调整需用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报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的企业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药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请于2008117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

二、因生产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非药品生产使用咖啡因除外),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包括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于20081130日前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三、需使用罂粟壳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市级罂粟壳定点批发经营企业,应将需用计划报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由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汇总后,于117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开展戒毒治疗业务需使用美沙酮口服液(10ml/支)的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将购用计划报成都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由成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汇总后,于117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逾期未报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需用计划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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