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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解除暂停销售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08〕59号
2008-10-20 08:47

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国药准字Z20010093)”2008715日、720在我省《成都晚报》发布药品广告时,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88日已经暂停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在四川省辖区内销售。

该企业824日在《成都晚报》上刊登了更正启事,825日向我局提出了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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