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国药准字Z20010093)”于2008年7月15日、7月20在我省《成都晚报》发布药品广告时,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于8月8日已经暂停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在四川省辖区内销售。
该企业8月24日在《成都晚报》上刊登了更正启事,8月25日向我局提出了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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