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局要求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筛查及抽验任务。
二、各地将筛查结果(见附件1中成药非法添加监督检查情况表)分别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于10月3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科。
三、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市(州)药品食品检验所,请将所抽样品于10月30日前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国家药品质量公报格式(附件2)于12月5日前将检验结果的数据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监督科。
联系人:邹丽 电话:028-87536445 1309448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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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开展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8]119号)
2、药品抽验不合格药品品种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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