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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及监测发现,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国药准字Z20010093)” 2008年7月15日、7月20在我省《成都晚报》发布药品广告时,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暂停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在四川省辖区内销售。
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责令药品经营企业对该药品暂停销售,对拒不执行的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并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该药品进行封存、扣押和抽验。
本通告发布后,原发布广告的单位要在原发布广告媒体以同样大小的版面发布更正启事,消除影响,在更正启事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我局,我局按相关程序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暂停销售的药品及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详细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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